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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4-01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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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管理办法》已经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以及《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乐住公委〔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管理(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管理),是指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调查和认定,对违规当事人采取惩戒、监督等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营销)企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违规行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采集、核实、认定、公布、惩戒、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违规行为管理:

(一)已建立缴存关系的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二)为非本单位在职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为职工虚假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得高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获得贷款后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

(四)伪造、变造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票据、收入证明、还款明细等资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的;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未能真实有效反映房屋价值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的。

第七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违规行为管理:

(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购房合同、租赁住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鉴定报告、病情诊断材料、票据、凭证、印章、自建房审批材料、授权委托书、个人承诺、银行流水等)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

(二)对采用或部分采用告知承诺(声明)书办理业务的当事人、申请人虚假或不实承诺(声明)的;

(三)对采取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非贷款购房提取后撤销备案合同等方式虚构自住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因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后60日内未按约定金额归还贷款的;

(五)非贷款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撤销备案购房合同后30日内未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近24期(含)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违规行为认定采用审核认定方式。

(一)信息采集。公积金中心各职能科室及授权的管理部通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疑似违规情形的,应当收集、整理、保留涉嫌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资料。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应当对涉嫌单位或个人的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涉嫌违规事项或情形;当事人需申辩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调查核实期间暂停受理当事人的公积金业务申请。

(三)决定与送达。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出具《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行为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向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无法送达的,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届满30日,即视为送达。自《认定书》出具之日起,暂停受理当事人的公积金业务申请。《认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公积金中心将按照《认定书》载明事项执行惩戒措施。

(四)异议申请。当事人对《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复查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复查申请30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当事人提请异议复查的,在异议复查期间,不停止《认定书》的执行。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九条  认定应当纳入违规行为管理的,公积金中心将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标记,同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纳入违规行为管理的单位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惩戒监督措施:

(一)约谈单位负责人;

(二)公积金中心向本市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缴存单位违规的,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的,可提高正在合作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同时公积金中心在5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试点申请;

(五)房地产营销企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违规的,可提高其代理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同时公积金中心在5年内不受理其代理楼盘的试点申请;

(六)金融机构或评估机构违规的,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第十一条  对纳入违规行为管理的个人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惩戒监督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将其违规行为报送其工作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职工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三)责令其限期内全额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

(四)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死亡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在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主动全额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的,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死亡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五)当事人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行为未遂的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六)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违规行为登记记录一并转移;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全额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可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第十三条  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票据、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公积金中心予以惩戒的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被其他有关单位纳入失信行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违规行为管理,按本办法的惩戒措施实施一种或数种惩戒。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和解除违规行为管理的日期均以《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惩戒期届满后,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惩戒期内无新的违规行为的,公积金中心予以解除惩戒限制;在惩戒期届满后仍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或贷款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可延长其违规行为惩戒期2年,并告知当事人。

在惩戒期内,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本办法规定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出具《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惩戒期限累积计算。

第十六条  违规当事人应当在惩戒期内积极整改,已整改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修复,公积金中心酌情减轻、解除相关惩戒限制。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予以解除惩戒限制的,将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解除惩戒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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